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永久存在,在特定情形下会依法终止,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请求权,债务人也无需再履行债务。很多债权人、债务人因不清楚关系终止的情形,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损害自身权益。

一 债务清偿,债务人按约定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债权债务关系自动终止;
二 债务抵消,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法相互冲抵,终止部分或全部债权债务;
三 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书面通知债务人后,关系终止;
四 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后,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无需再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已履行部分债务,未履行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因终止产生的后续义务(如返还凭证、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双方需按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