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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收账公司:赠与财产的追偿与撤销

来源:徐州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13 18:46:28    阅读量:  

  徐州收账公司:赠与财产的追偿与撤销

  个人债务追讨中,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前后无偿赠与他人财产,是常见的隐性逃债手段。此类行为看似合法,实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通过行使赠与撤销权追回财产,这一规则为破解“债务人财产外流”困境提供了重要法律路径,需精准把握适用条件与操作要点。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前提,核心在于界定赠与行为与债务的关联性。根据《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赠与行为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或虽发生在债权成立前,但债务人明知后续将产生债务仍实施赠与;二是赠与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需区分公益赠与与普通赠与,用于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债权人无权主张追回。

  赠与撤销的范围涵盖全部无偿赠与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无论赠与对象是亲属、朋友还是其他第三人,只要符合撤销条件,债权人均可主张。若赠与财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如房产、车辆),债权人撤销赠与后,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财产已被受赠人处分,可要求受赠人在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赠与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债权凭证、赠与协议、财产过户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损害自身债权。需注意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同时,若受赠人是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债权人无权撤销赠与,需提前核查受赠人是否为恶意知情,避免维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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