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重担保中,若所有担保人均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其中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实际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按照各自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已清偿的债务。如果内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平均分担。
具体到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