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减免或免除并非随意行为,而是需要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进行。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可能导致债务部分或全部减免或免除:
1. 债务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可以予以免除。同时,法院也可以依据破产重整计划,对部分债务进行减免。
2. 债权人放弃债权: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这在《民法典》第538条中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
3. 合同约定的债务豁免条款: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免除债务,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4.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情形,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效的,该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关于破产清算后剩余债务免除的规定。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
3.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