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财产的分配:首先,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将被集中并进行评估、变现为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投资权益等。
2. 清偿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欠缴税款;(4)普通债权。同一顺序内的债权按比例分配,前一顺序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3. 债务豁免与剩余债务处理:在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完毕后,若仍有未能清偿的债务,对于这部分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